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精简机关、充实一线”的原则,结合各市、县实际,确定全省增加农税专项编制1265名(具体分配数见附表)。所需人员,分别从各市、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从事农税工作的现有人员中选调或录用。不足部分,从各市、县地方税务系统超编人员中招考录用。
四、人员管理
这次核编后,全省农业税征收管理人员统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科学设置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农税干部,依据公务员的基本条件,通过培训、考试和考核,完成向公务员的过渡。乡、镇财政所农业税征管人员划转基层地方税务所后,其人员编制即予冻结,不得新增人员,待下次地方机构改革时统筹解决。
五、经费管理
农业税征管经费原供给渠道不变,即由同级财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税字〔1992〕58号)、《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财农税字〔1988〕3号)、《财政部关于契税提取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财农税字〔1990〕78号)、《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财农税字〔199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81期)的精神,按农业四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总额的提留比例计算,由财政统一安排预算拨款。
附件:海南省地税系统农税人员编制表
附件:
海南省地税系统农税人员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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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地税系统市县农税人员编制 │
│ 单位 ├────────┬─────────┬────────┤
│ │ 机关编制 │ 基层编制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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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55 │ 1110 │ 1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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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 │ 9 │ 42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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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 │ 9 │ 61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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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山 │ 9 │ 81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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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昌 │ 8 │ 80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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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海 │ 10 │ 81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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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宁 │ 9 │ 68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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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 │ 7 │ 49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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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昌 │ 8 │ 41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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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迈 │ 9 │ 76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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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高 │ 8 │ 61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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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儋州 │ 11 │ 91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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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陵水 │ 6 │ 54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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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东 │ 8 │ 56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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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 │ 8 │ 58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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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江 │ 7 │ 38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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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沙 │ 8 │ 57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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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中 │ 8 │ 49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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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亭 │ 7 │ 38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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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什 │ 6 │ 29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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