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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精简机关、充实一线”的原则,结合各市、县实际,确定全省增加农税专项编制1265名(具体分配数见附表)。所需人员,分别从各市、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从事农税工作的现有人员中选调或录用。不足部分,从各市、县地方税务系统超编人员中招考录用。
  四、人员管理
  这次核编后,全省农业税征收管理人员统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科学设置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农税干部,依据公务员的基本条件,通过培训、考试和考核,完成向公务员的过渡。乡、镇财政所农业税征管人员划转基层地方税务所后,其人员编制即予冻结,不得新增人员,待下次地方机构改革时统筹解决。
  五、经费管理
  农业税征管经费原供给渠道不变,即由同级财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税字〔1992〕58号)、《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财农税字〔1988〕3号)、《财政部关于契税提取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财农税字〔1990〕78号)、《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财农税字〔199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81期)的精神,按农业四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总额的提留比例计算,由财政统一安排预算拨款。
  附件:海南省地税系统农税人员编制表

附件:
           海南省地税系统农税人员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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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地税系统市县农税人员编制      │
│  单位   ├────────┬─────────┬────────┤
│      │  机关编制   │  基层编制   │  合计    │
├──────┼────────┼─────────┼────────┤
│ 合计    │  155     │   1110     │  1265    │
├──────┼────────┼─────────┼────────┤
│ 海口    │  9      │   42      │  51     │
├──────┼────────┼─────────┼────────┤
│ 三亚    │  9      │   61      │  70     │
├──────┼────────┼─────────┼────────┤
│ 琼山    │  9      │   81      │  90     │
├──────┼────────┼─────────┼────────┤
│ 文昌    │  8      │   80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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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海    │  10      │   81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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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宁    │  9      │   68      │  77     │
├──────┼────────┼─────────┼────────┤
│ 定安    │  7      │   49      │  56     │
├──────┼────────┼─────────┼────────┤
│ 屯昌    │  8      │   41      │  49     │
├──────┼────────┼─────────┼────────┤
│ 澄迈    │  9      │   76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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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高    │  8      │   61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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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儋州    │  11      │   91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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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陵水    │  6      │   54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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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东    │  8      │   56      │  64     │
├──────┼────────┼─────────┼────────┤
│ 东方    │  8      │   58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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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江    │  7      │   38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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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沙    │  8      │   57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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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中    │  8      │   49      │  57     │
├──────┼────────┼─────────┼────────┤
│ 保亭    │  7      │   38      │  45     │
├──────┼────────┼─────────┼────────┤
│ 通什    │  6      │   29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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