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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省农业税
 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1998〕1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意见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目前,我省市、县财政税务局分设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10号)的有关规定,农业税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职能要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由地方税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为了做好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现就有关部门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海口、三亚地方税务局下设的农业税管理科改为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其余市、县地方税务局下设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局长由市、县地方税务局一名副局长兼任。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所统一承担。
  二、职能配置
  市、县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贯彻落实农业税收方针政策;组织完成本市、县农业税征收任务;改革现行征管办法,完善农业税征管措施,逐步走上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强化依法治税力度;做好农业税计划、会计、统计、票证等基础工作;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农业税征收经费。
  地方税务所:按照工商税与农业税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本区域工商税、农业税的征管工作。
  三、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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