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的报告、纪要,省政府一般不予批转,其中如有需要请示省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单独办理。
八、要求批转或上报的请示、报告等,应代拟批转或上报文稿。凡代省政府草拟的文稿一律按要求打印成文。起草文稿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及有关说明材料,应附在文稿之后。
九、省政府直接召开、省政府办公厅承办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发会议通知;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均由会议承办单位发出会议通知,需市、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的,经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会议通知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十、各部门、各市、县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代拟文稿,必须由本部门、本市、县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在文件首页标注签发人的姓名。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市、县的文件及代拟稿,应与有关部门或市、县会签后再报或联名呈报。
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根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政府。除特殊紧急的事情外,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公文报送省政府。
十一、各部门、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文件,除省政府领导有专门交代或有特殊情况的外,文件抬头都应写省政府,并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登记、呈批,不得直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人,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
凡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需省政府领导个人直接审批的文件,应在文件中说明省政府领导是如何交办的,如省政府领导有批示,应随文随上其原批示复印件。省政府各领导收到不是领导交办而直接报送审批的文件,应转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十二、努力提高文件质量。行文应少而精,注重效用。凡报送省政府的文件,都应由文秘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力求做到内容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一般文件不得超过3000字。
十三、报送省政府文件的体例、格式等,应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办〔1998〕133号)的规定执行,发文机关(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标题、成文时间、印章、主题词必须具备。用纸为16开型,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每页排19行,每行25个字,一律左侧装订。应根据文件内容标明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不得滥用“绝密”、“特急”。主件和附件应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末尾注明各附件的标题;如有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在附件的首页上注明文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