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省政府
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1998〕1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向省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向省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规定
为了理顺行文关系,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就向省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省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凡属本部门、本市、县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一律自行解决;可以与有关部门或市、县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一律自行协商、协调解决;凡是可以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或市、县联合下达的文件,一律自行下达或联合下达。
二、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市、县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的领导同志应亲自出面商量。凡是可以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各市、县应直接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研究,一般不必向省政府请示。
三、各部门和各市、县所属单位工作中的问题,一般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请示解决,除特殊紧急的事情外,不得越级向省政府请示。
四、各部门、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必须情况确实,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现行规定。如有与现行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或有新的意见,应加以说明。
五、请示与报告应分开。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得一文多事,不得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一般情况报告、会议纪要、简报中。要求省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
向省政府报送文件,报告、请示各两份。
六、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属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需向省政府行文的,应以市、县政府或省政府部门的名义向省政府行文。不得用党组或党委的名义单独向省政府行文。代省政府起草或要求省政府批转的文稿中,不得对党组或党委作指示、交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