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领导同志阅、批的公文退回后,送阅人应当即行清点,以防遗失。
第三十九条 借用公文或者公文底稿,一律办理有关手续。工作人员调离机关时,必须清退其保存的全部公文。
第四十条 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者注明不准翻印的外,经下级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复印。翻印、转发、复印件的管理办法与原件相同。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份数和时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四十一条 办公厅(室)应当定期对收进和发出的秘密公文进行清理和清退,并将清理和清退情况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办公厅(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立阅文室,为机关工作人员阅读公文提供方便。
第十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三条 应当归档的公文,办公厅(室)必须定期清理归档,已经办结并有保存价值的公文(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相片、电报等,下同),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文书立卷的要求,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好,送办公厅(室)统一立卷。会议文件由管理会议文件的工作人员负责整理、移交归档。绝密公文办结后应当随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公文立卷应当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机关的主要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案卷标题应当准确地反映出卷内公文的作者、内容和文种。立好的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
第四十五条 立好的案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立卷归档工作应当接受机关档案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没有存档和查考价值的公文,经保密员鉴别和办公厅(室)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办公厅(室)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在销毁公文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介入,以防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