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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六)办公厅(室)和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公文催办检查制度,做到公文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凡是已报请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切实防止漏办和压误。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室)和各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公文处理情况及存在问题。各业务部门对办公厅(室)催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准确地说明办理情况。
  (七)缮印公文,应当按轻重缓急安排。紧急公文必须按时间要求印出,不得压误。缮印公文必须迅速准确,字样清晰,装订整齐,符合格式。校对人对付印的稿件负责。校对必须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当及时与拟稿人或者核稿人商量改正。原稿不清楚的,应当请拟稿人看过清样后再付印。校对人应当在公文清样上签名,以示负责。
  印刷秘密公文,应当交由本单位内部打字室或者委托持有保密部门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印刷厂印刷。秘密公文的印刷、校对应当尽量减少接触人员。绝密公文的印刷、校对应当指定专人进行。
  (八)机关印章及机关领导人用于公文的名章,由办公厅(室)或者领导指定的部门专人掌管,并负责用印监印。  
  凡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凭经机关领导签发的文稿,方予用印。公文用印后,文稿应当留在机关,几个机关联合行文时,文稿留在主办机关。
  如发现公文不符合要求,监印人有责任向有关人员提出意见,经修正后,方予用印。
  (九)传递公文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传递秘密公文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公文安全。
  (十)利用传真系统传送秘密公文时,必须采用加密装置。凡需档或者送领导人批示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再行处理,以利长期保存。
  第三十五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以退回呈报单位。

第九章 公文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由其办公厅(室)严格管理。公文只发组织,一般不发个人。
  第三十七条 需送领导传阅的公文,一般按其排列顺序及时送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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