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省长签发;省长不在时,由常务副省长签发;省长、常务副省长不在时,由临时主持省政府工作的副省长签发。
省政府发出的平行文或者下行文,重要的由省长或者常务副省长签发,一般的由副省长或者省长、副省长授权由秘书长签发。
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由省长或者副省长签发,一般的由省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签发。
我省各市、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的审批权限,可以参照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审批权限规定精神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文稿经领导人签发后,如发现在内容上还有必须修改的问题,可以在征得签发人同意后,再修改。
第八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一)公文应当按照程序办理。除领导者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凡越过文秘部门直接送领导者个人的公文,一律不予受理。
(二)收发公文必须将其标题、密级、发文字号、紧急程度、来(发)文单位、收发日期、收文编号及领导批示等逐项登记清楚,以利查询。对秘密公文,保密员应当认真核查密封、编号、正文和附件的份数、页数,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查明情况,妥善处理。签收紧急公文应当注明具体时间。
(三)对上级机关来文,应当注明来文分数、分送部门,请某领导阅批或者某部门主办;来文只需一个部门处理的,不论份数多少,只送一个部门。凡需要办理的下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文秘部门一般应当摘录公文的主要内容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提出拟办意见,报请领导批示。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四)凡收到属某部门业务范围的公文,或者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但可以由某部门为主办理的公文,政府的文秘部门应当将公文退回来文单位,并注明由其迳送该部门处理。
(五)承办部门接到必须办理的公文,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办理,直接答复;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应当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重大问题必须报请政府审批的,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代拟复稿,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后连同原件上报。来文如有前卷,应当附上前卷处理情况;来文不需复文或者可以用其他形式办理的,承办人员应当将办理结果记录在公文上,以便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