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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起草、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凡字迹了草或者修改较多以及不合要求的文稿,应当眷写清楚后,再呈领导审批。

第六章 公文稿审核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公文质量,公文稿在送领导审批或者签发之前,须经办公厅(室)审核。
  第二十九条 公文稿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政策是否保持连续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四)内容涉及的部门是否经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五)文字表述是否概念准确,简明扼要,条理清楚,语法规范;
  (六)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
  (七)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种的选择是否适当,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布范围等标注是否合理。
  第三十条 公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者请其修改。办公厅(室)作了较大修改的文稿,应当征求拟稿部门的意见。

第七章 我省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公文


          发布的主要形式、适用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三十一条 我省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及其适用范围通常有以下4种:
  一是《……政府文件》,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发布对本行政区域普遍指导意义的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等。
  二是以《……政府》版头发的公文,主要用于涉及面小而又需以政府名义行文的事项,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事项的议案等。
  三是《……办公厅(室)文件》,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需要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周知和办理的事项等。
  四是以《……办公厅(室)》版头发的公文,主要用于答复本级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政府的一般请示事项,传达政府领导对有关事项的批示,商洽工作、征询意见等。
  政府业务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和座谈会形式的报告、纪要,一般不以政府或者其办公厅(室)文件转发,由政府业务部门自行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人必须按权限签发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随后圈阅,视为同意主批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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