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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制发公文,文字一律横排。公文纸一般用16开型白纸(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受理的公文主要是:国务院及其业务部门的有关公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公文,本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有关公文等。凡属省政府各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公文,来文单位应当迳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受理公文的范围参照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受理公文的范围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文。
  第十四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部门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必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解决不了的,应当把不同意见写清楚,再上报政府。需要政府解决但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问题,应当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再报政府。应当协商、征求意见而未协商、征求意见的公文和公文代拟稿,政府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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