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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密级标注在首页右上方;函件的密级标注在眉首横线左下方。“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急件”或者“特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如既是秘密公文、又是紧急公文,则先标明紧急程度,后在其下方标注秘密等级。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文件的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版头)之下、横线中央上面;函件的发文字号则标注在横线之右下方、标题之上。
  凡以行政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其办公厅(室)统一编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并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适当位置(发文字号可适当向左移)。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是指收受、办理公文的单位,列在正文之前(即抬头);抄送机关是指与公文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列在主题词之下。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凡注明会议通过的,以通过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当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将主办机关印章排列在前。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得登报”等字样,应当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并加括号。
  (十三)公文一般应当标引主题词。主题词应当准确反映公文主要内容,并统一在《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主题词按类属词、类别词、文种的顺序排列,不得超过5个,并标引在公文末页下端、抄送范围上方。
  (十四)公文抄送范围标注在主题词下方位置。
  (十五)公文一般应当有印制版记。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单位名称、制发(翻印)日期和印刷份数。制发(翻印)单位名称、日期和印刷份数置于公文末页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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