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两细则分别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海南省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府办〔1998〕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1993〕8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运用这一重要工具,为本省的改革开放和开发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