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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相关税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中央直属
 储备粮库建设相关税费的通知
 (琼府办〔1998〕135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加快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举措,它对缓解仓容不足的压力,改善粮食仓储设施的布局与结构,增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适度快速增长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查确认,我省东方、琼山、三亚、文昌、琼海5个市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地点。各有关市、县和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央粮库建设的重要性,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规定精神,免征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确保中央粮库建设的顺利进行,以按时完成中央下达的建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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