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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导游服务公司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向导游服务公司聘用导游,应当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导游服务的内容、标准、报酬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租用定点旅游车从事旅游服务,并与旅游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导游服务标准、安全、报酬等事项。
  旅游汽车必须悬挂旅游汽车定点标志牌,并在车身明显部位标示经营单位名称。
  第三十四条 驾驶人员必须通过旅游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取得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和省旅游主管部门的上岗证,方可从事驾驶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车业务。
  旅游车司机应当按照旅行社下达的旅游计划、线路进行驾驶服务,并服从导游员的安排。
  旅游车司机上岗必须佩戴上岗证。
  旅游车司机从事旅游服务,应当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
  (二)擅自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改变旅游行程;
  (三)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或者服务态度恶劣;
  (四)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本规定第十八条禁止的旅游项目;
  (五)向旅游购物点、景点、饭店、餐馆、旅游车船的经营者和旅游者收取回扣或者额外费用;
  (六)以欺骗的方式误导旅游者消费;
  (七)与商品经营者勾结,哄抬物价,推销假冒伪劣商品;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炒卖或者参与炒卖旅游团队、客房、旅游车船;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必须接受年检。
  对没有通过年检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证件。
  对没有通过年检的旅游定点单位,取消旅游定点资格,收缴旅游定点标志牌和证书。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旅游投诉中心,建立投诉网络。在旅游购物点、景点、饭店、餐馆、旅游车(船)及其他公共场所标示投诉电话号码,设置投诉举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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