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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扶持大型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扶持大型
 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琼府〔1998〕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扶持大型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海南省扶持大型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

  一、为了加快海南新兴工业省的建设进程,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兴办大型工业项目,在继续执行国家和本省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业项目是指按程序批准的、1998年以后投产的在海南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6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信息产业、排污处理、供水等建设项目。
  三、对大型工业项目提供全过程高效优质服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成立大型工业项目服务小组,从立项到投产,实行跟踪配套服务,协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
  四、积极为大型工业项目筹措资金。项目业主的资本金到位以后,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要广泛开辟融资渠道,优先安排配套贷款;项目投产后,商业银行根据其经营效益增长和发展需要,优先增加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发行股票、债券等。
  五、本省自产产品(含实际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出口,除国家规定照章纳税的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六、大型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在同一地区同等工业用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40%。
  七、优先安排大型工业项目用水,供水价格按国家现行水价政策核定,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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