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决定
 (琼府〔1998〕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提高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目标,省政府决定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
  一、龙头企业的条件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工本省农、林、牧、渔产品占50%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好,资本负债率在60%以下的经济实体。
  (二)在农村自办或通过与当地农民合办原料基地,或通过为农户提供配套服务,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的产销关系的企业。
  (三)能正确处理与农户的经济利益关系,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与农户结成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的企业。
  (四)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龙头企业必须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条件推选,经当地市县政府认可,上报省农业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确认。
  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龙头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二、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财政资金扶持:1.“九五”期间,每年从省财政支农资金中切块安排3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基地建设和新产品开发的贷款贴息。2.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农村生产性支出的资金、用于扶持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偿周转部分要向龙头企业倾斜。3.享受省专项资金扶持的龙头企业,所在市县也要给予适当的地财资金支持。
  (二)增加信贷投入:1.各级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金融部门,要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安排信贷时给予优先照顾。2.对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要积极予以支持。3.国家安排给我省的支持粮棉大县、“两高一优”农业示范区、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改和发展南亚热作等专项贷款应向龙头企业倾斜。4.对龙头企业的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浮动下限执行。
  (三)实行税收优惠: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1.龙头企业开发荒地、荒山、荒滩、荒水创办的农业生产基地,自有收入时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2.龙头企业新建厂房的建设用地可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全额返还。3.龙头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缴纳数额为基数,超过部分经市县政府同意,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4.龙头企业所缴纳的留于市县的增值税,经市县政府同意可部分或全部返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