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市、县现有应得利益,省对市、县实行税收返还,以1997年当年净上划省级三税收入数额作为省对市、县的税收返还基数。1998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额按各市、县上划省级收入的增加额的30%计算返还各市、县。如若1998年以后净上划省级收入数达不到税收返还基数的,则相应扣减省对各市、县税收返还数额。
(四)原体制省对市、县的补助、中央“两税”返还、市、县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了顺利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1998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执行的一些政策基本维持,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但对个别情况,做一些调整:
对实行体制补助的文昌、琼海、万宁、澄迈等四市、县,采取逐年递减办法分三年取消体制补助(其中琼海市1998年全部取消),对其他实行体制补助的市、县,按1997年的补助额固定下来予以补助。
对实行体制上解的三亚、琼山、儋州等三市,按1997年实际结算体制上解数确定为定额上解数,每年按定额上解数上解。
原实行专项上解的项目,包括中央借款上解、1993年承担的20%外贸出口退税上解、国税人员经费划转、上划人武部职工工资等,按原规定作为一般上缴,以后年度按此结算。省应返还市、县部分,包括中央“两税”返还、海关代征返还、代征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返还、利息返还、集体和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原列入体制补助的22种经常性补助,改列为一般性定额补助。
为使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不再执行原体制下省对市、县的工资调整补贴。
海口市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口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1994〕43号)执行。省与海口市的共享收入包括:海口市地方留成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省属企业、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除土地增值税分成比例分成比例另定外,其余共享税的分成比例为省财政分享75%,海口市财政分享25%。海口市净上划中央与省的税收收入基数为106112万元,税收返还基数为34736万元。若上划收入数额超过上划收入基数,则按1∶0.3的系数相应增加税收返还数额(即超过1%,返还0.3%);若未完成上划收入基数,其差额部分,按67∶33的比例由省与海口市共同负担(省级负担67%,海口市负担部分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通过年终结算处理)。为了体制的规范和便于年终结算与海口市共享的增值税部分(海口市留成的25%的75%部分)平时改入省级金库,不再执行年终结算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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