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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失效]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市、县发展、重点建设、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省级的行政管理经费,国防支出,部分武警经费,公检法支出,省级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省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经费,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费,社会保障支出及其他支出。
  市、县财政主要承担市、县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市、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市、县级的行政管理经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国防支出,市、县统筹的基本建设支出,市、县所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经费,市、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费,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省与市、县收入的划分。
  省级固定收入: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全省范围内的不包括上交中央部分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及所得税、政策性计划亏损补贴,个人所得税(含海口市,不含其他市、县),资源税(含海口市,不含其他市、县)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列入预算管理的省级各项基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市、县固定收入:个人所得税(不含海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不含海口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暂定),市、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列入预算管理的市、县各项基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不含省属企业、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上三税省分享30%,市、县分享70%。实行一段时间以后,根据全国政策的调整,全省范围内的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济性质,将统一实行企业所得税共享。
  (三)省对市、县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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