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琼府〔1998〕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改革市、县财政包干体制,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财政包干体制,曾对我省的经济发展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能力较差,财务集中程度不高;二是助长了重复建设,影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三是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企业结构的优化;四是包干办法种类较多,不够规范合理;五是与全国财政体制改革不配套、不协调。这些问题迫切要求我们在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进一步明确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的事权,正确处理省与市、县财政的分配关系,在保持市、县应得利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省级财政收入占全省收入的比重;完善政府间财力分配方法,合理调节市、县之间的财务分配,优化资源配置;调动省与市、县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在处理好权责关系的基础上,到2000的基本实现我省财政“九五”规划年均收入递增率达到6%的水平,“九五”后三年年均递增率达到8%;不断增强省级财政的调控功能,使省级财政收入占全省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达到40%至45%的水平;省级财政从市、县财政上划的增量控制在占市、县财政收入的5%以内。
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主要集中在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民族地区。增强这些地区的补助,对解决贫困状况,缩小地区间财力水平差别,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的协调发展,都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