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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1月2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代表。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代表的原选举单位联系代表,或者委托代表的原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列席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可以将会议有关议题送代表或邀请代表座谈,征求代表意见。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制定、修改法规和开展有关重要活动,可以征求代表的意见或者邀请代表参加。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安排分片联系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时,可以走访代表或者邀请代表座谈,也可以邀请所在地的代表参加上述活动。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注重做好接待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代表可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来访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安排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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