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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消防条例

  (一)工程消防设计方案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工程消防设计方案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的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四)未经审核和验收,擅自铺设、使用燃油燃气管道的;
  (五)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以及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其他有营业性活动的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止举办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四)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五)不按规定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的;
  (六)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检测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违反规定进行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的,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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