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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消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海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海南省消防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1月26日

               海南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森林、草场、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海上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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