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8日)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已经1998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努尔·白克力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
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离休干部和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商贸委、市建委、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在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申办《敬老优待证》,由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审核造册开具介绍信,统一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或《离休证》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进入全市公园(园中园或公园举办大型活动时除外)、动植物园、水上乐园免收门票;
(二)免费参观市、区(县)举办的各类书画展、摄影展和文物展等展览;
(三)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四)在市、区(县)、乡(镇)所属医院就医可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急诊除外),并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划价、交费、取药、住院;
(五)在面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