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1992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乌市政府〔1992〕1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本办法已被1995年4月8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批准的《
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代替。
六、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6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乌市政〔1996〕164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本规定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建设厅新建发字〔1992〕45号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代替。
七、关于加强畜禽交易、屠宰及畜禽产品检疫工作的通告
(1988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乌市政〔1988〕45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本通告已被1997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代替。
八、乌鲁木齐市劳务监察暂行办法
(199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本办法已被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代替。
九、关于清理整顿在本市务工的外地劳动力的通告
(1989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乌市政〔1990〕4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劳动就业政策已调整,适用情况发生变化。
十、关于加强我省零散劳动力管理的通知
(1989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办〔1995〕94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适用情况发生变化。
十一、乌鲁木齐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实施细则
(198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30日市政办〔1989〕155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本细则已被1996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代替。
十二、乌鲁木齐市个体(联合)诊所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本办法已被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发布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代替。
十三、关于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职责以及对违法者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乌市政〔1995〕76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本通知已被1995年8月4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十四、乌鲁木齐市早市、夜市食品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本办法已被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