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首先要重视自身积累,完善自我积累的发展机制。要深化改革,盘活现有企业的资产和资金存量,实行资本优化组合,增加效益,依靠自力更生,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要继续鼓励农牧民以集资入股、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直接融资,利用多种形式,吸纳社会闲散资金; 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资;改善投资环境,加大东西
合作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加强与内地的经济技术协作,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疆投资。
金融部门要按照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乡镇企业信贷支持的力度。各商业银行根据总行要求成立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部门,要把对乡镇企业的支持放到重要地位,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按《
贷款通则》的原则,优先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尤其是要支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和能还本付息的乡镇企业,对投向合理而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予以支持。允许乡镇企业将自筹资金的利息比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前列支。
自治区的新技术推广资金、星火计划资金、火炬计划资金、扶贫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少数民族专项贴息贷款以及国家扶持小城镇经济开发试点周转金等,都应拿出一部分或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乡镇企业。
自治区乡镇企业财政贴息资金要在1120万元基础上,力争每年有所增加。
18.坚决制止“三乱”,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加重乡镇企业负担就是加重农民负担。要严格执行《
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各种侵占乡镇企业财产和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物价部门的文件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拉赞助、搞评比,增加乡镇企业负担。乡村干部不得在乡村集体企业乱开支、搞平调。凡向乡镇企业收取有关费用必须按收费管理权限,由各级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共同批准,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印发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无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企业有权拒付,并可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
贫困县含兵团贫困团场兴办的乡镇企业,贫困户子女占职工人数50%以上的企业一律免交一切行政性收费。农牧民在本县范围内乡镇企业就业,不得收取劳务介绍费、临时户口费、治安管理费。乡镇建筑企业施工管理费和建筑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应与国有建筑企业一视同仁。在工业小区、开发区的乡镇企业职工子女应就近上学,任何部门不得另收费用。坚决纠正少数地区随意改变个体私营乡镇企业的管理渠道,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收取费用的错误作法。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严肃处理。对“三乱”收取的费用要限期归还,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乡镇企业职工因特殊情况返农的,有权继续使用原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