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加强工业小区建设,引导乡镇企业连片发展。要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一步到位的原则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搞好工业小区建设。要以工业小区为重点,将乡镇企业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要抓好现有国家级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工业小区)建设,力争发展15个自治区级示范区,各县(市)要集中办好1--2个工业小区。小区土地征用费可按低限标准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在审批用地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区级乡镇企业工业小区用地。凡在国家及自治区级小区兴办的企业,城建部门一律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电力部门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电力增容费;各方面用于乡镇企业建设的资金重点用于小区内项目的建设;凡进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小区的新办企业,有关税费要给予优惠。今后新办乡镇企业和重大技改项目,原则上要向小区集中,鼓励和支持小区所在县(市)乡(镇)以外的单位异地到小区兴办企业,其税收可部分返还给投资方所在乡镇。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加快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建设的意见。
14.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充分发挥我区的区位、资源优势和乡镇企业的机制优势,瞄准国际市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重点培植一批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积极发展出口创汇型乡镇企业。对效益好、创汇多的企业,在信贷、能源、人才、技术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要努力通过边贸途径开拓边贸业务,使更多的乡镇企业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15.进一步抓好市场建设。各地要从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建设一批起点高、辐射面广、各具特色的商品市场,特别是要注重依托优势行业和产业,发展专业市场,形成乡镇企业产品销售网络;要采用展销会、博览会、定货洽谈会等多种形式,努力拓宽乡镇企业产品销售渠道。乡镇企业生产的大宗产品应纳入全区重点物资运输计划统一安排。
四、努力营造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
16.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新疆实际,对乡镇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乡镇企业的税收政策,应着眼于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注意培植和涵养税源。全区新办的乡镇工业企业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其它企业免征所得税二年;凡被国家和自治区确定为贫困县的新办乡镇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乡镇企业新建的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储业务收入免征所得税三年;乡镇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或处理利用其它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以及从企业和私人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加工的产品免征所得税五年,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乡镇企业生产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复合肥、农药、农膜、兽药、农牧机具(含零配件)、挽具以及生产为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产品如切面、粉条、酱醋、豆制品、奶制品、简单加工农副产品和生产纺织品等免征所得税五年;乡镇企业的生产性投资一律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县城以上(不含县城)办的非生产性投资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的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商业企业可按原值10%提取,工业企业可按原值12%提取;乡镇企业用于辅助性开支(公益事业)、以工补农的费用,可按计税所得额10%在税前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扶植乡镇企业发展的宗旨出发,按一定比例返还部门地方留成税金。乡镇企业所减免(含返还)的各项税款,必须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的,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有权停止其减免及返还的税款,并追究回已减免(返还)的税款。
17.增加对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要充分调动投资主体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融资渠道,广辟资金来源,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