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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对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建筑工程和保密工程等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
  外商独资、外国政府赠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资、合作工程项目,依法采取国际惯例招标发包,也可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招标发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程序:
  (一)招标方提出招标申请,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公布招标信息,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踏勘;
  (二)投标方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三)招标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与中标方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招标方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应当公正、科学、合法。评标、定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中提出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发包方将勘察设计平行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建筑工程中,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外,发包方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 发包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承包单位;
  (二)索要、收受贿赂、回扣或者其它好处,要求承包方垫资承包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发包工程;
  (三)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方串通、进行虚假招标;
  (四)将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泄露或提供给其他投标人;
  (五)强令总承包单位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单位;
  (六)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图纸,强令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
  (七)违反合同约定,强令承包单位购入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供应厂商;
  (八)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它行为。

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包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工程承包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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