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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自治区建筑企业应当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增加科技含量,提高企业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科研活动,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我区民族、地方特色建筑物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专业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对建筑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检举的揭发。

第二章 建筑工程发包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备与其发包的建筑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取得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中介机构代理发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发包
  1、取得建筑工程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2、具备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3、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发包
  1、初步设施和概算已经批准;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具备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4、取得有关部门对跨年建筑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筑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依法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发包方式择优选定承包方:
  (一)勘察、设计招标
  1、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的主要建筑、纪念性建筑和大型雕塑;
  2、高层住宅、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
  3、大、中型专业建筑工程。
  (二)施工招标
  1、由政府或者公有制单位投资的规定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
  2、其它渠道投资用于商品住宅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筑工程。
  (三)规定限额以上的设备采购。
  前款所列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限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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