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科技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科技教材)编著出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其著作已正式出版二年以上,并对加速科学技术传播,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全民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六)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其主要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主要的科学理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采用的。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20000元
二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8000元
三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5000元
第六条 对本自治区经济建设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可以给予重奖。
申报重奖的项目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厅(局)、行署(市)级和县(市)级奖励经费自行解决。
第八条 自治区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均由所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由自治区主管厅(局)、行署(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两人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联合申报。
申报奖励项目,须缴纳评审费。
第十条 经批准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申报部门协助;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提请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