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等十九件规章的决定

  10、第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1、第十八条修改为:“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检验并核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自行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第十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的;
  (二)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和单位内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13、第二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无故不缴、少缴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每日加收所欠款额1‰的滞纳金。”
  15、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拒绝、拖欠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金,以及拒绝、拖欠或者不足额提供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6、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17、第二十四条删去。
  18、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伪造、买卖、涂改、转借、扣押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种证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伪造、买卖的,没收证件,并按每件处以1000元罚款;
  (二)涂改、转借的,收回证件,按每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扣押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9、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八、宁夏回族自治区广告管理处罚办法
  (宁政发[1990]78号 1990年7月16日发布)
  1、第四条删去。
  2、第六条修改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有垄断和不正当行为的;
  (二)发布的广告中有贬低同类产品或商品内容及其他不正当竞争内容的。”
  3、第七条修改为:“新闻、出版单位有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刊播的广告无明确标志的;
  (二)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的;
  (三)非广告经营部门或人员招揽、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