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等十九件规章的决定

  (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劳动安全防护、治理设施失效或长期搁置不用被废弃拆除的,以及特种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行业,罚款五百元至一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七)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根据不同情况,罚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八)发生责任事故,虽无重伤或死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两万元(包括两万元),视其损失严重程度和情节,罚款三百元至一万元。”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铁路、公路、航运、航空等运输企业和中央在宁夏的直属企业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决定;对其它企业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第二十五条删去。
  4、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罚款收入上缴财政。”
  6、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的规定
  (宁政发[1992]65号 1992年10月19日发布)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和参加统筹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本地区和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职)人员数以及需要支付的离退休费用等数据。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和支付退休养老基金。
  对弄虚作假、少缴或虚报冒领的,补交少缴部分、追回多领部分。”
  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安装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宁政发[1992]101号 1992年10月19日发布)
  第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锅炉安装许可证》或未经批准安装锅炉或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安装锅炉的,对安装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锅炉使用单位未办理审批手续安装锅炉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三)锅炉安装单位将锅炉安装工程转包给无《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转借《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对持证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锅炉安装前未办理安装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的,对锅炉安装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五)锅炉安装单位的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无证上岗或超出批准范围和时间操作的,对锅炉安装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因安装失误、违章指挥等原因,发生锅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安装单位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对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