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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等十九件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
 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等十九件规章的决定
 (宁政发[1998]73号 1998年9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等19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发布,请按修改后的规章贯彻执行。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
  (宁政发[1990]12号 1990年1月31日发布)
  第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私自经营(收购、套购、倒卖)传统民间美术珍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将收藏的属国家确定的珍贵保护品的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资料馈赠或卖给外国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三)由于保护不力致使民间美术受到损坏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4]97号 1994年8月30日发布)
  1、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拒不落实节育措施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暂住证。”
  2、第三十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89]101号 1989年9月13日发布)
  1、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款的,由城乡建设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物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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