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九)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减少审批层次,提高服务效率。
八、加强住房物业管理,促进住房管理社会化
(三十三)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实施办法。
(三十四)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应留足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三十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服务收费,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管理经费的来源,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九、加强领导,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缜密组织,落到实处。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方案,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地级市和地区行署、州政府所在市、县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其它市、县实施办法报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七)要强化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房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保证房改健康有序向前推进。凡涉及房改的政策调整,都要经过政府审议,未经批准,各部门不能自行发文。涉及售房政策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省房改领导小组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八)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城镇居民树立住房新观念,提高对房改的理解和支持程度,积极参与房改,把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