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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的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意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二十二)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在单位现有土地上职工集资建房,应纳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以成本价或微利价向职工出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十三)各市、县要成立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主要任务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制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顺利发展。
  六、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四)鼓励标准价售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1993年以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以标准价向职工和居民出售的公有住房,以政策引导和坚持购房者自愿的原则,鼓励购房者按成本价补交一定数额差价款后,由部分产权过渡到全部产权。
  (二十五)加快已购公有住房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处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中的有关问题,保证购房者尽快领到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修建并在房改中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补办单位所有权证时,考虑到历史原因,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自建住房免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费;与开发公司联合修建住房,单位按协议所分住房免收。
  (二十六)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从1998年第四季度起,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房管和监察部门牵头,建设、财政、房改等部门参加的住房清查办公室,抽调足够人员,对城镇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抽查,建立起个人住房档案。清查从每一个职工家庭有多少住房和每个单位的住房租、售给哪个职工两个方式进行。不进行清查,不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的地方,不允许开放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市场。为了搞好清查工作,顺利推进房改,凡多处占房,合计面积已超过本人住房控制标准上限的,其它住房应全部退出。在1998年12月31日前向单位主动报告。1999年3月31日前退出的,不追究责任;超过期限不报告、不退出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七)做好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试点工作。在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市场没有全面开放的情况下,各地选择县(市、区)进行试点,应按照《甘肃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规定,报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即可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的调查、总结和指导,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省直副厅、地区(州、市)副处、县(市、区)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在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董事长、经理、厂长、党委书记)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当地交易市场开放两年内,未经批准不允许上市交易和出租。
  七、发展住房金融,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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