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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一)廉租住房可以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三)继续推进公房租金改革。全省公房租金1998年应提到平均每平方米1.3元至1.5元,到1999年再提2个百分点,2000年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加快租金改革步伐。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和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减、免政策。
  (十四)按照《甘肃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发〔1995〕25号)规定,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现有公房出售,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取消标准价。成本价要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和上年相比,一般要高出银行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并适当降低一次付款折扣率和现住户折扣率。
  (十五)公有住房出售时要保留足够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甘政发〔1995〕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各地调整公房租金标准和年度公房出售价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模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应在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八)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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