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放住房补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均可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4倍以上的部分计算发放,边远市、县也可按不超过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60%部分由单位负担计发。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单位现有的住房建设资金。住房补贴可一次性发放,但职工工龄应达到25年以上;也可在不低于20年的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确定。其中个人负担的比重,应不低于按《决定》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个人负担比重。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兼顾新老政策衔接的原则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
(七)制定城镇干部、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城镇干部、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一般干部、职工60-70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知识分子70-90平方米,县(处)级和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知识分子90-120平方米,地(厅)级和正教授级高级职称知识分子120-150平方米。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降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用于清房和对超标准租、购住房的计算。
(八)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统一提高到个人、单位各按工资总额7%缴交,从1999年起,个人缴交比例不变,有条件的地方,单位资助部分也可适当加大,对离退休职工也可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资助。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可适当降低,但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使用率,继续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三、逐步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新体系
(九)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依据职工家庭收入、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十)调整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扶持政策,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