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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四)有利于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提高企业、行业技术水平的;
  (五)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及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
  (六)加速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七)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提高全民素质,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通过竞争,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不得转化应用: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的;
  (二)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长远发展的;
  (四)虚假、不成熟的技术。
  第八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引进、吸收先进技术或自主开发科技成果,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开发有竞争力和技术附加值高的产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九条 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的技术开发机构,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独立或联合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采用农业科技成果。
  科技人员到农村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巩固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专业队伍。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民间科技推广服务组织的作用,促进各类农村适用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可自办或依法通过联营或自主投资、技术转让、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同国内外企业、农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联合建立科工贸、科农贸一体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机构,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企业或者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后,可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立项、贷款、项目招标、成果鉴定、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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