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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金。
  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及车辆停放保管费一般实行先服务后收费,即在月度(或季度)结束之后限期收缴。
  物业产权人与使用人相互分离的,物业维修养护费应向产权人收取,其它费用应向使用人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与物业维修养护费一般以业主占用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收缴。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尚未出售(出租)的房屋,涉及业主购买暂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仍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养护费和不高于规定标准30%的综合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向业主收取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属于代办性服务,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代收代缴,对于逾期不交者,可以按照有关收费部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代收代缴水、电费,应按不同用途、不同价格(指生活用、商业用等)分别计量、计价,不得混合收费或就高收费;除管线损耗部分可以向业主合理分摊外,不得加价加费,水电费收缴情况定期向业主公布。
  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用电的电费及其它共用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应单独计量、计费。
  第十二条 由经营者定价的自设供暖系统的冬季采暖费,应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采暖期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房屋公共部位及公共建筑、公共设备、设施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或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编制详细计划和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查同意后实施。所需费用首先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留移交的公共设施专项基金中列支;无此专项基金或专项基金不敷使用的,由受益人共同合理分摊。工程完工后,其收支情况须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新建商品房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内的大中修与设备更换,应由原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其费用不得由业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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