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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呈送收费报告,须附报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物业托管合同复印件;
  (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
  (四)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预(决)算。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并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费与合理利润核定。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
  (四)环境绿化美化、清洁保洁、安全保卫费用;
  (五)物业管理单位的办公费用;
  (六)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用;
  (七)其它费用;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居民住宅管理的成本利润率暂按3~5%掌握,别墅、公寓可适当放宽。
  本条第二至七项所称费用、均系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管理服务费后,必须相应提供下列管理和服务:
  (一)负责楼宇外墙面、屋面、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共用空间以及附属配套建筑物、道路、场地、路灯等的管理与维修养护,保持完好无损;
  (二)负责管理区内的供电、供水、供气、排水、排污、采暖、制冷系统及电梯、消防、共用天线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管护、整治和维修(业主户内上下水、暖气、天然气、煤气管道及供电线路维修,材料费由业主承担),保持正常运行、使用。
  (三)负责管理区内的安全保卫与事故防范,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楼道、楼梯间、电梯间、道路、院落、化粪池、污水井等公共场所及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与垃圾粪便清运,保持环境整洁;
  (五)负责园林、绿地、楼前屋后、道路两旁的绿化美化和管护,保持环境优美;
  (六)负责协调处理管理区内日常发生的有关公共事务和纠纷;
  (七)提供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和接受业主委托的其它服务项目,以及物业管理单位承诺的便民服务措施。
  第九条 物业业主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对逾期不交者,从超过规定时限之日起,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日加收所欠交费额3‰的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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