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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二条 各征收机关征收水利基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水利基金缴款凭证。水利基金缴款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基金按月征收,在次月10日前入库。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各类企业中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于当年6月底前由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与单位缴纳的基金一并缴库。
  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水利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集、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免征范围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基金:
  (一)关、停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月收入低于360元的职工;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四)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事企业单位的收入;
  (五)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省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
  (六)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按省政府确定的任务下达征收计划。省对地(市)实行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即:省到年终以地(市)实际入库数按规定比例向地(市)返还,其中计划内入库数给地(市)返还25,省上集中75;超计划入库部分全部返还地(市),并适当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地(市),将通过财政预算如数扣回,并减少或不予安排下年度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水利基金省级集中部分的80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建设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生产性科研;20用于其他农业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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