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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
 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发〔1998〕68号 1998年12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1998年10月26日的批复意见,省政府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订。现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管工作,务必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二、1998年11月1日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1997]5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水利基金及以前年度欠缴的部分,仍按原规定如数补缴;对欠缴和拒绝缴纳水利基金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扣缴和处罚。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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