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未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监察的费用及其他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
(6)安全监督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影响的;
(7)为了部门或个人利益,在安全工作上互相推诿扯皮的;
(8)错误处理重大安全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犯有其他较严重错误的。
4、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应查明情况,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分别进行处理。首先要注意查清政府或主管部门领导者的责任,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未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3)在县(区)属以下企业中或省、地(市)两级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中,由于安全管理工作不力,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事故或一起以上特大事故的,或事故多发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安全考核指标的,从其规定);
(4)对伤亡事故故意拖延、隐瞒不报或草率处理的;
(5)应到事故现场,而无正当理由未到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5、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违反本实施意见,给予以下处理:
(1)不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劳动安全监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力,一年内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以上的,或事故多发的,除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处理外,应给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3)有意拖延、隐瞒、私自处理伤亡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给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4)出现事故苗头而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领导责任,并酌情处理;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6)错误决定技术问题而造成事故的,应给决定者以行政处分;
(7)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
1、各地、市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实际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2、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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