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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2)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待遇不得低于同类生产管理人员;
  (3)负责做好上岗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4)严格执行国家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按规定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安全可靠。企业的生产场所及设施应符合国安全、卫生的原则;
  (5)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按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对女工、未成年工要实施特殊劳动保护;
  (6)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一时难于治理的,要采取防范监护措施,同时要积极防止新的隐患形成;
  (7)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8)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监督。
  3、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2)积极参加事故预防和抢险工作。
  4、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本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五、奖励与惩处
  1、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2、凡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实施意见予以处理。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批评,责令改正:
  (1)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不采取切实措施研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
  (2)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落实措施、积极进行治理,也未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监护措施的;
  (3)未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
  (4)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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