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各级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其他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部、省双重管理的单位,凡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都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16、各级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管好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的同时,应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安全生产规定、规程和技术规范;
(2)制定行业的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帮助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4)组织审查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并负责组织验收;
(5)督促各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6)开发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成果;
(7)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对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行业管理培训;
(8)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民用爆炸品、化学危险品及受监察设备的制造做好定点工作,并做好这些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7、国务院各部、委驻陕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解放军驻陕企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全面宣传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业的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组织贯彻执行;
(2)主动与地方政府联系,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监督;及时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告事故;努力完成地方政府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3)主动、及时地协助地方同行业单位执行行业规范、标准、配合地方同行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8、保险行业应依法开展业务,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灾害隐患;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赶赴现场,查清情况,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及时给予赔偿。
四、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企业必须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任职前,应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