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全面管理乡镇企业职业安全、劳动卫生、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并在花炮、化工、建筑等重点企业中开展安全达标,示范企业活动,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6)组织开展乡镇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协助企业治理事故隐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统一由各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由审批企业项目时所确定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
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宣传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制定管理规定,进行定全管理。
各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同级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9、各级卫生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按规定负责劳动卫生法律、法规中有关卫生标准的实施和预防、监督工作;
(2)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时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治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0、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向生产、加工和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民用爆炸品、其他危险物品、受监察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等单位、个人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严格把关;
(2)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集贸市场和商业网点。应做到整体布点得当,内部布局合理,符合安全原则。依法加强对集贸市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1、各级计划行政部门应将安全生产规划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2、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的专项费用和其他必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13、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报刊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对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有组织地进行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14、省监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事故责任人员衡量追究行政处分的具体规定。各级监察行政部门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参与研究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分。对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工作由监察行政部门和事故审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