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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3、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2)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拟定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规定,报政府发布后组织实施;对于重大问题,必要时研究拟定立法文件,报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工作。负责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5)经授权代表政府组织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统计各类伤亡事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安全生产公报;
  (7)负责本地区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向同级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惩建议;
  (8)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负责实施。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承办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监督检查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对劳动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或按照立法程序拟制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违章行为;
  (2)负责制定和提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照国家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对危及劳动者安全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4)参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5)参加并监督对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负责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各级公安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交通、消防、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道路交通、消防及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负责制定道路交通、消防及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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