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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为了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称安全生产的范围,主要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行政、事业工作以及公共场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3、安全生产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进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其实施。
  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工会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研究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活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及时制定和发布安全生产的法令、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并保证其实现;
  (4)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进行考核和奖惩;
  (5)负责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督促采取防范措施。负责组织对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论证、审批和验收;
  (6)按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及监察、监督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7)按规定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2、省长、市长或行署专员、县(区)长、乡(镇)长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人,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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