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外省入陕的袋装水泥的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代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工程项目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预交限制袋装扶持散装水泥保证金(以下简称“限袋扶散保证金”)。
限袋扶散保证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计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收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和限袋扶散保证金实行分级解缴。
(一)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解缴。
(二)限袋扶散保证金按工程项目的企业隶属关系存入同级财政专户。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财政部门应按年专项资金总额提留5%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作为全省发展散装水泥的统筹资金。
第十九条 限袋扶散保证金(连同利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根据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总量和比例,予以全部退还、部分退还或不予退还。
使用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用量超过50%的,保证金全部退还;低于5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掉保证金的5%,退还剩余部分;低于30%的,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企业,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有效发票,按照前条规定,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限袋扶散保证金退还手续。
对不予退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出具正式文书,说明理由。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划转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其具体使用范围:
(一)水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工艺设施、购置、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二)用户购置、维修散装水泥运输、贮存等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应用技术开发;
(四)散装水泥项目贷款的贴息;
(五)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技术培训、人员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