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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8日)修改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贮运、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实施发展散装水泥法律、法规;
  (二)负责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散装水泥生产、包装、贮运、使用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根据“鼓励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计划。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建设、铁路、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征收的有关规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进入城区,公安、城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给予通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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