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一)了解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有质量、价格、卫生、计量等保障;
  (四)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有权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要求修理、调换、退货;对不合格的服务,有权要求改进、重作或者退款;
  (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损害时,有权进行投诉、申诉、起诉和要求赔偿;
  (七)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承担使用不当或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在投诉、申诉或者起诉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法进行。
  第九条 经营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价格、卫生、计量等规定;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根据法定或者约定,修理、调换、退货或者改进、重作、退款;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工商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当场提出的退货要求。
  第十三条 从事承揽、加工的经营者在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必须在凭证上写明材料名称、数量、规格、款式、质量、交付日期和费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 租赁其他经营者的柜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承租人营业执照依法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租柜台的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出租柜台的位置、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