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8年12月1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应当采取措施,维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医疗保健水平,改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以及民族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六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省“老人节”。
第二章 政府和社会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按本行政区域老年人人数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年度老年事业经费,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和参与发展老年事业,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